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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切实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对象包括全省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论文、双学士学位论文、第二学士学位论文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论文。各学位授予单位要于2016年起建立本单位学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学士学位论文数据库应参照“全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要求建设。

第三条 全省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由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实施。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论文质量进行抽查,抽查论文直接从该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中调取。

第四条 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应于本年度授予学士学位前进行,并于授予学士学位后一个月内形成质量抽检报告,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比例一般为1—3%,其中取得学士学位授权未满5年的学位授予单位质量抽检比例为3%。

第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1、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工作由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抽检;

2、抽检工作要覆盖本学位授予单位所有学科专业、所有类型的学士学位论文;

3、根据上一年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加大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专业和论文指导教师指导的论文质量抽检力度。

第七条 学位论文质量抽检内容主要包括:论文选题与写作、论文内容以及论文结论与创新性,要特别注意论文写作的规范化要求。

第八条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全部公开;专家评议意见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管理部门向学位授予专业反馈,学位授予专业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 “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包含以下两类:

(一)剽窃抄袭程度较高或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

(二)论文选题不科学、内容空泛、论证不充分、创新不足或写作不规范,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位论文。

第十条 学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的处理:

(一)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对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专业,进行内部通报;责成学位授予专业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进行质量约谈;出现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要责成该论文指导教师对照评议专家提出的意见,指导学生对学位论文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或作出说明)。

(二)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专业,学位授予单位要对该专业负责人进行质量约谈。

(三)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专业,省学位办和学位授予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省学位办将根据有关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撤销该专业的学位授权。

(四)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结果将作为本科教学评估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的重要指标,同时,作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硕士学位授权点申报、以及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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