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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由本人持入学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如因入伍、创业、社会实践等原因无法按时入学报到,须在入学报到期间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参军入伍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退役后两年,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两年(研究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本科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对发现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均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研究生新生的入学资格复查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科新生身体复查工作由校医院负责。经诊断证明,对于虽患有疾病但一年内可治愈者,学生本人首先要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批准后,学校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此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须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需向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递交入学申请和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并到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研究生新生的健康复查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缓考、旷考、补考与重修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修读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或重修,具体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排定的考试时间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课程考试,学生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正常的考试时,学生须在考试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不得参加开学时的补考,只能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者,均以旷考处理。旷考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可随下一届重修。

第十八条 本科学生补考、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但要注明“重”字样。补考或重修通过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该课程的学分绩点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折算。

第十九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应当重修。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未交作业超过该课程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科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校团委、学生处、招就处和教务处认定后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学分,计入学生的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退学学生(含在外校退学的)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对其已获得的学分,经学校认定的可以予以免修。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缓考、旷考与重修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转专业按照学校本科生转专业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科学生转学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的转专业与转学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并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本科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申请休学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两个学年,参军入伍、休学创业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本科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办理;

2.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3.休学学生应自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条 本科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休学期满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同一专业,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参军入伍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交流学习项目,在入伍或对方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学校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后果。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休学与复学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退学与延读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退学。

1.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35学分者;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一学期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本科学生的退学和延读,遵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出国的本科学生,亦按退学办理。若本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的退学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同时颁发学位证书。

本科学生提前完成学校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于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申请提前毕业。经学院和教务处审核认定后可随上一年级做毕业设计或论文并参加毕业答辩,合格后可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本科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完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其中有个别课程没有取得学分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进行学历注册。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或补作,学校统一安排补考或补作,结业补考成绩最高可记60分,考试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同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毕业与结业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查无误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一条 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校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的电子信息数据报省教育厅,同时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予以学历电子注册。学位授予信息数据报省学位办及国务院学位办予以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也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和备案的,学校将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时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 修业年限

第四十四条 本科学生的修业年限为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限。本科学生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年限为基准,学校批准学生推迟完成学业的年限为允许延长年限。在学制年限的基础上,由于应征入伍服兵役或休学创业的原因推迟完成学业的本科学生,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4年;除应征入伍服兵役或休学创业之外,因其他原因推迟完成学业的本科生,允许延长年限不超过2年。

第四十五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制均为3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研究生休学创业最长修业年限6年。研究生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按退学处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做到言谈、举止、着装、行为符合校园文明规范,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八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二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保存送达视频资料;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一周后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及受理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可按照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等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及与本规定配套的各项管理办法,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即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团委、保卫处、后勤保障处、招生与就业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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