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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学校招生工作管理,规范招生程序,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生工作,指招收本科生的宣传、考试、选拔、录取和监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遵循规律,体现特色;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公正选拔,全面衡量;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招生制度、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本科生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招生过程中的计划落实与调整、选拔测试方案制定、录取标准确定与结果审核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招生与就业处处长、教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业务服从分管校长领导,招生与就业处协同其他部门和学院负责组织落实学校本科生的招生宣传、测试工作;负责咨询事宜,实施录取具体工作。

第八条 特殊类型招生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招生工作的领导承担直接主管责任,应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成立相应领导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规章制度,加强监督保障,组织落实相应招生任务。

第九条 学校主要领导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相应领导责任;招生、教务等相关部门和专业学院负责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廉政建设等履行相应职责;招生、教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章 招生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具体实施招生工作:

(一)拟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等文件;

(二)将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提交相应招生工作领导组审议;

(三)发布招生信息并组织落实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工作方案等重要事项。


第四章 招生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明确制定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方案的方法与步骤;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等。

第十二条 制定、完善并落实招生工作相关制度:

(一)事先告知制度。招生与就业处将招生相关事项和要求报告、通知相关领导、职能部门、学院。

(二)资格认定制度。招生与就业处对参与考试命题、印题制卷、试卷保管、阅卷评分、面试、监考和其他涉及招生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监督到位。

(三)监察制度。在考试、测试、录取期间,督查招生计划执行、录取操作等关键环节。

(四)报告制度。在考试、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报告,有关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领导汇报。

(五)集体决策制度。在考试、录取期间,凡涉及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必须按规定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六)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次招生考试的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凡与考生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七)保密制度。招生工作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凡参加考试命题、面试复试、招生录取等重要环节工作的人员,应签订保密承诺书。

(八)教育培训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凡未参加招生相关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招生宣传、咨询、考试和录取等相关工作。

(九)工作备案制度。及时做好有关信息和文书资料的收集、备份、归类、建档工作,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过程有记载,问题可查究。

(十)责任追究制度。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予以责任追究,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第五章 招生监察

第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制定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明确招生监察工作的组织、内容、方法与重点环节,依法依纪开展监督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监察处选派合适人员承担招生监察工作,对各类招生项目实施再监督,重点加强对部门人员履行职责、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凡承担本科生招生任务的部门、学院,应接受相应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在公布学校各类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或者在网上发布招生信息的同时,公布独立的招生监察电话和电子邮箱。

第十七条 将招生信访接待纳入学校信访工作范畴,统筹安排落实信访接待人员和接待地点,依法规范处理招生信访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或负责人的个人责任。

(三)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该当事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对在招生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二)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三)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四)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七)其它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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