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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5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公章管理与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公章管理,规范用章程序,明确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责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章包括“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及“中共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委员会”。

第二条 公章管理由院党政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公章,公章管理人员按规定手续用章,专管人员外出需移交他人代管时,双方应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用章地点在党政办公室,未经学院党政领导同意不得将公章携带出学院以外使用,管理人员不得私自用章。

第四条 使用公章的程序如下:

1.为方便师生办事,对于一般日常事务性工作用章,公章管理员可在已明确授权的范围内直接盖章,但需做好严格的用章登记,其他文件材料用章的需由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到党政办公室盖章。

2.每次盖章时公章管理人需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盖章时间、事由、份数、用章人和审批人等。

第五条 其它事项说明:

1.学院分管领导应在申请文本或《用章审批表》上签字。

2.院领导外出时,公章管理人可电话或其它方式请示,经允许后用章,之后院领导在《用章审批表》上补签。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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