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学院首页 > 党政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5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太原理工大学章程》、《太原理工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细则(试行)》和《太原理工大学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作为学院党政的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学院承担领导责任,对学校党政负责。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在学院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院行政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学院党委和行政依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研究学院日常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沟通和团结的会议,是学院的主要决策形式。

第四条按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必须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和决定的重要事项,则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决定的事项应在近期的党政联席会议上通报。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凡属学院党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尤其是校党【2016】9号文件规定的院级“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按规定集体研究决定。院党政联席会议具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有:

(一)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重要会议决策部署和文件精神,并研究具体落实措施。

(二)分析研究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如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制定学院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步骤、发展举措。

(三) 研究制定学院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并做好总结工作,安排部署学院阶段性重要工作。

(四)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安全稳定、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研究确定学院各专门工作领导组的设置及组成人员;研究确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负责人人选。研究确定学院教学科研机构的岗位设置及其负责人建议人选,形成向学校呈报或备案的意见;研究确定学院其它内设机构和岗位的设置、调整以及属于学院权限范围内的干部考核、推荐等有关事项。研究审议决定上述机构、人员岗位职责、制度设计、考核办法等。

(六)分析研究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审议研究确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人才引进、学科学位点建设、学术梯队、团队建设、教师晋职晋级、国内外进修、召开和参加各类学术会议论证方案;研究确定外聘导师、客座教授等人员名单和有关管理办法。

(七)研究决定本科生、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修)订、专业设置、专业结构调整、及学期教学任务安排原则、教学质量监控、学生实习实训环节等,教学运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研究决定学院有关本科生招生计划建议方案,研究生招生的初试和复试方案、研究生导师分配中双向选择方案;研究决定研究生导师分配中双向选择名单、学生就业服务等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八)研究审定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和经费管理使用原则以及学期经费使用说明、一万元以上额度资金使用、大宗设备采购、学院各项收入管理办法和分配方案以及其它办学资源(包括办公用房、大宗办公用品等)调配方案等有关事宜。

(九)研究审定受学校、学院等表彰奖励或处罚的集体和个人名单(包括教职工和学生);研究制定属于学院范围内的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员工的年度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学院承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和大型竞赛的组织工作方案及有关事项;研究决定学院其它社会服务、国内合作及国际交流合作中的有关事宜(其中包括各类人文讲座和学术讲座的有关事宜)。研究学院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决策,制定相应应急方案。

(十一)研究决定学院向校党委、校行政请示的重要问题;研究落实学校党政交办的重要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各自的分工提出,最终由书记、院长共同商定。

第八条 除紧急情况外,应将议题在会议召开的至少前一天通知应参会人员,对于较为复杂需要征求意见的议题,应提前发送有关材料,相关参会人员应在开会前就要求准备的材料和书记、院长进行汇报。

第九条 凡未经书记、院长会前共同商定的议题,或属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采取周例会制形式,一般双周周一下午14:00时召开(如与学校安排发生冲突,顺延至该周其他时间及时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如情况紧急,书记、院长也可采取灵活方式与班子成员交换意见,必要时请示上级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必须在下一次党政联席会议上详细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院党政办公室、工会、团委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可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内容由书记、院长商定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可充分发表意见,不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书记和院长共同主持,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根据会议内容合理集中安排议题模块,会前书记、院长要充分沟通:归属党务工作范畴的,由书记主持,归属行政工作范畴的,由院长主持,也可经书记院长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

第十三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足三分之二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四条 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会议决议应由党政办主任以书面(《会议纪要》)或口头的形式通知未到会的班子成员。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出席会议成员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的职务晋升、职称聘任和奖惩等问题时,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会前准备材料、文字记录等会务工作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议事办法和原则及要求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题的讨论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参会人员应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主持人有创造积极、健康、热烈民主讨论氛围的责任,最终可以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大多数参议人员的意见,得出结论。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就重大问题形成决议时,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如对讨论的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提交下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个人可以保留意见或向校党委、校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绝执行集体决议。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对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方面重要事项的决定,非涉及保密的范围,应采取公示栏等不同形式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的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时间和纪律,无正常理由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间离会,将手机调至静音、不接打电话、不交头接耳,不做任何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情;对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须严格保密,违规者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

第二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和会议部署,认真组织落实。决议和决定要对应责任人进行登记跟踪,保证完全落实到位,由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存档,相关配合工作由院党政办负责。会议主持人必须对本人主持所形成的决议认真检查、督办,要对所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党政办可协助提供有关信息)。要坚决克服重会议部署、轻督促检查落实的弊端。

第二十三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随意变更,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扩大)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与本《实施办法》冲突的内容,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党委。

中共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委员会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版权所有 © 太原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晋公网安备140109020016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