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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团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1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太原理工大学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是全校共青团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代表全校共青团员意志,维护全校共青团员权益。

第三条 团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校党委和团省委的领导。


第二章 团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团代会每三年至五年召开一次,由共青团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团委”)召集,并由校党委及团省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团代会。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团代会。

第五条 团代会的领导机构:团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团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现任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第六条 团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表决共青团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太原理工大学共青团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共青团太原理工大学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出席全省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三章 代表

第七条 团代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八条团代会的代表按照共青团组织选举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科学、严格选举产生,由基层学院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团代会代表总数占学校团员总数的1%左右。其中,基层团支部、非团学干部的团员学生和青年教职工的代表比例不低于70%,女代表不少于30%,少数民族代表不少于5%,教工代表(含团干和团员)不少于5%。在任的校团委委员和下一届校团委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团代会名额分配方案报校党委和团省委批复,经校团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

第十条 团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团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十一条 团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对校团委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第十二条 团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团员意见,并将各提案反馈切实传达给团员;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第四章 常设机构

第十三条 校团委是团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团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团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校团委委员的任期自团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团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四条 校团委由校团委委员组成,每届校团委委员,由通过团代会新当选的团委委员组成。

第十五条 校团委书记、副书记从校团委委员中产生,书记、副书记人选由团代会提名,并经校团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通过。

第十六条 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如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中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团代会召开后,新一届团委须报校党委和团省委批准,选举产生团委书记应由校党委组织部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由团代会或其常设机构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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