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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5

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7年6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健全民主决策机制,根据上级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和校党字(2016)9号文件精神,就学院落实“三重一大”有关内容,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规合法。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对学院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工作,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均属于重大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发展方向、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3.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等重大事项;

4.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情况;

5.教职工职称职务职级评聘、绩效津贴等重要改革方案;

6. 学院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7.学院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8.学院重要规章制度建设;

9.内设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10.学院安全稳定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1.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12.学院的表彰和奖励,由学院决定的奖惩事项及需要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推荐的院级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审定;

13.有关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4.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第四条 重要人事安排事项,是指学院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聘免和需要报送学校审批的重要人事聘免事项。主要包括:

1.系主任人选推荐选拔;

2.学院内部组织机构主要人员配备、调整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任免;

3.高层次人才引进;

4.院工会、教代会人员的确定。

5.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与考核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主要人员的调整配备以及其他人事安排。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主要包括:

1.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和学校级各类重大教学、科研、设备建设项目;

2.学院承担的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方面的重要项目;

3.以学院名义承担的面向社会的各级各类重大合作、研究、培训项目;

4. 1万元及以上基建修缮项目及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学院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包括:

1.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的调整;

2. 1万元及以上未列入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或追加预算;

3. 5000元及以上的捐赠

4.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1.政法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分别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书记、院长、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党委成员。根据会议内容,经书记、院长商定,根据议题内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如有涉及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当回避。

2.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院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通过学院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3.“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的议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充分沟通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党政联席会上予以追认。

4.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到会,并保证让与会成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时间。“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事项必须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形成决定。

5.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要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定。

6.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

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征得三分

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存档以及由表决人员签名。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八条 实施和监督检查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在执行决定过程中,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或决定本身有错误,应及时向党委书记、院长提出,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是否再议,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由会议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2.除涉密事项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公开。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事项;作为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学院领导干部考核、使用的重要依据。

4.学院全体教职工有权对“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5.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对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程序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4.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5.决策执行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失误的。

第六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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