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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学生科技实践活动组织奖励实施办法(讨论稿)
发布时间:2016-04-05

为进一步将人才培养这个根本落到实处,贯彻学院党委提出的“大兴学习研究之风”号召,促进教学相长与学科建设,提升培养质量,推进学院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科技实践活动及组织

学院学生有关课外科技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或自身进行开展的与专业学习相关的实习实践,是学院教学实习实践活动的延伸。其组织,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奖励设置

1、凡本院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课外科技实践活动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者,学院对项目完成者及指导教师予以奖励。对同一项目按最高获奖等级只奖励一次。

 

主持人

第二参与人

第三参与人

指导教师

国家一等奖

500

400

300

500

国家二等奖

400

300

200

400

省级一等奖

300

200

100

300

省级二等奖

200

100

50

200

校级一等奖

100

50

20

100

注:课外科技竞赛活动主要是指“挑战杯”、“节能减排”等全国有影响的、学校学生处校团委认可公布的国家级赛事和学院认定的其它赛事。

2、凡以申请获批方式取得的诸如“调研中国”等科技实践活动项目,学院奖励方式予以资料准备经费200元支持,项目获批、经费到账并完成后,以获批经费总额的10%予以奖励。

3、凡以“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名义在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体裁不限),对第一作者予以50元奖励;发表论文者,对第一作者予以奖励,标准为:省级刊物300元,中文核心 500元,C刊700元,更高水平论文由党政联席会议另行议定。有教师指导并为作者之一者,对教师同等金额奖励。

4、凡利用寒暑假期组织带领本院学生开展课外科技实践集中活动的团队,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指导下,经学院团委审定,学院予以交通或其他方面的一定经费支持。

5、凡参加课外科技实践活动并取得省级以上优异成绩者,在每年一度的学院表彰大会上颁发“课外科技活动积极分子”、“课外科技活动优秀指导教师”、“社会实践积极分子”、“社会实践优秀指导教师”证书予以鼓励。

第三条  确认程序

1、凡符合上述第一条的成果、论文、文章、项目,每年11月底前持相关原件、复印件、活动摄影摄像资料、团体项目总结(含收获体会)等向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申报并填写学院奖励申报表,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公示1周。

2、学生工作办公室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奖励类别、总额、人数等,形成当年奖励报告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规则修改

1、凡对于本办法未涉及的、学院组织实施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科技实践活动项目,应在论证的基础上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进行修正。修正后的部分从当年度开始实施,并对符合修订后的本办法的成果、论文、文章、项目等予以奖励。

2、本实施办法每年第一季度为修订期。如若存有较大分歧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延至下一年度考虑。

3、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附件: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学生科技实践活动及组织奖励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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